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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妙可登上《纽约时报》头版?假新闻- -| 回首页 | 2008年索引 | - -C&K社:未曾披露的幕后

五角大楼“走光”与奥运“走光”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此次的奥运“走光”事件,不能简单地和五角大楼机密事件划等号。不过二者之间确实有很多有趣的共同点,试举一二三。
  一、两次事件,媒体触怒的都是强大、虎视眈眈的政权。华邮面对着美国政府,这次的“傻不傻”TV对阵的是河蟹社会,两方阵营之间的力量对比的悬殊,完全可以用“富有戏剧色彩”来形容。
   二、两次事件,媒体都曝光了惊世骇俗、不同寻常报道的“秘密”。五角大楼机密事件中华邮拿到的是五角大楼“叛徒”提供的“国家机密”,而且,秘级还很高。此次“傻不傻”TV公布的是大众瞩目、翘首以盼的一出大戏的“剧透”,再加上河蟹社会宣传部门三令五申禁止报道的注脚,看起来很有点“国家机密”(今日南都社论观点亦同)的意思。
   三、在五角大楼机密事件中,为华邮提供“弹药”的五角大楼内部人士获得文件的途径、方式、手段,后来提供给华邮的渠道,都上不了台面,属于“程序不正义”。此次“傻不傻”TV公布的录像画面,不管是自己雇员偷拍,还是高价购买内部人士的“作品”,都难逃一个“偷”字,而且,如果是内部人士泄密——奥运雇员一般都会签订一个保密协议,那显然问题出在侵犯商业秘密。也属于“程序不正义”。
  正如高手所指,五角大楼机密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、保障知情权、新闻自由,也正因为如此,五角大楼机密事件中,华邮的“程序不正义”能够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支持。而奥运“走光”,大概所涉到的是公共娱乐和八卦花边吧,真正的核心问题是版权问题和商业机密(今日南都社论观点亦同)。
  刚说到版权问题和商业机密,IOC和北京奥组委享有奥运作品的版权,直接公布人家制作的一台大戏画面,显然侵犯到版权问题。(不过,预演和彩排能算到正式版权中么,懂这部法律的人可以指教。)不过,既然如此,事件一出,当事双方其实应该是IOC和“傻不傻”TV,幕后大老板、出资人没说话,为这台大戏提供制作场地的人先急了,也不符合此事的逻辑。
  不过好像外交部也不傻,公开表态是“失望”,如果和分析相反,那这种表态的关键词就肯定不会这么温和,那就是“悍然”、“不可辱”、“严重伤害”、“人民感情”等等之类耳熟能详的东西了。
  实话说,在中国特色媒体语境之下,如果没有宣传部连下几道金牌说:不许你们丫严重“剧透”,违者拖出去剁小鸡鸡,谁敢保证没有媒体敢干和“傻不傻”TV为奥运“走光”同样的是事情。
   追求“独家新闻”乃是媒体的本能。此次有贼心的其实不少的,不客气的说,南都,该算一个吧。这几天封面大图片连续刊登了彩排焰火、鸟巢前的群众演员,严格算,是打擦边球呢吧。
   比“傻不傻”TV牛比大的媒体多了,“傻不傻”能搞到的东西,对他们来说也不算难吧,为何没有动静?
  大有大的难处,牌子大,美誉度大,百年老店积累下来的家底为了给奥运透透气、走走光就毁于一旦,牵涉到侵犯版权和泄漏商业机密的丑闻中去,得不偿失。
   不过,“小报小刊们”的杀伤力也正在于此,“傻不傻”TV虽然策略性“道歉”,一句软话换来世界侧目,正可谓利益最大化、伤害收缩到最小,信价比不凡。当然,在“傻不傻”敢于为了资本的利润铤而走险之后,各大媒体再对“奥运出现走光事件”这个事件本身加以报道,搭车二次传播走光内容,那就真是全盘大赢家,真正各取所需了。
   做个有趣的假设,有个哥们屁颠屁颠来找到你:俺有上等“走光”片片,刊出去会大赚特赚,事情轮到自己,该何去何从?有时候,犯错也不是天天有机会,抓住一次,臭名远扬咧……哈哈。
  一出大戏,万众关注。舞美、造型、演员、情节等等内容逐一曝光,不难拼凑出这台大戏的本来面目,顺着这种思路这么操作的媒体和事件真的不乏其人,现在。
  让人记忆犹新的光线传媒旗下的狗仔报刊登偷拍《十面埋伏》,大概也是中国特色媒体语境之下开先例的事件,以至于现在一个能叫大片的东西,没个偷拍、剧透事件的出现,都不好意思跟人说事。那个伪民俗春晚,每年的那几天,狗仔们从卧底、群众演员、内部人士搜刮来的那点东西都要登上媒体,引来眼球,也可算是一个明证。
  如果“走光”算一出大戏,那么性质和上面几个就是相同的,那又为何有选择性地“惊诧”?
   “走光”、抵制,甚至拉萨、爆公交的有些小细节慢慢琢磨,完全可以用“有趣”一词形容,离“愤怒”还有一段距离。
 (写于8月1日)

【作者: shnikov】【访问统计:】【2008年08月12日 星期二 16:06】【注册】【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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